(2017)沪0112执7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胡某某、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某某,胡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559号申请执行人:颜某某,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颜某某与胡某某、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493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某某、黄某某钱款人民币1,692,458.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