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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金山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徐州金山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118号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叶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民,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英,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金山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毓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山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金山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罚息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因书香苑项目需要,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GST-2015-N0.151001526《2015年度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09592.15元,约定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最晚不迟于2015年2月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全部货物,但被告仅支付货款人民币69592.15元,尚欠40000元。徐州金山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能够对原告的主张起到证明作用,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15年度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合同价款:109592.15元,付款方式:现款现货,最晚不迟于2015年2月8日之前。收货和验收:需方收货后3日内应当在供方的收货回执单上加盖公章,并按收货回执单所列地址邮寄至供方。需方在收到设备之日起3日内未寄回收货回执单或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违约责任: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供方迟延供货的,迟延供货违约金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全部货物。被告累计支付原告货款69592.15元,尚欠4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69592.15元,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被告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15年2月8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按照罚息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金山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自2015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莹审判员孟宏伟人民陪审员张连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丁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