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娄晓会与周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晓会,周桐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595号原告娄晓会,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美、廖珲,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桐江,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娄晓会诉被告周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娄晓会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7元,减半收取3738.5元,由原告娄晓会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彭兰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永莎书 记 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