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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何广林、何广林与被告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林,何广林与被告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涂洪刚,李娟,曹伟群,汤镜洪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547号原告:何广林,男,193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蕙蕙,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俏斌,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一路东十一号区。法定代表人:何广林。第三人:曹伟群,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汤镜洪,男,194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洪刚,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广林与被告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曹伟群、汤镜洪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何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0年2月10日原告及两第三人达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投入概况》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7日,股东由何广林、曹伟群、汤镜洪组成。2010年2月10日,何广林、曹伟群、汤镜洪三位股东达成股东会决议《股东投入概况》,确认“以上股东投入由财务计算经股东确认。汤镜洪已还741341.68元给曹伟群,以后公司三个股东内部债权、债务已清还,互不拖欠,不再计算利息。各股东前期所分配的房屋销售资金,减除12%税金后,划归各股东所有”。原告认为上述《股东投入概况》损害公司(被告)利益,应确认无效。首先,《股东投入概况》所记载金额缺乏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收入,损害公司利益。2014年6月23日,清远市精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自2005年5月17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其作出的《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1月30日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第三点“审计意见”的第6点项指出:“股东与公司的往来款核算缺乏依据。我们检查了股东与贵公司往来款的相关凭证,发现2010年2月记账凭证自21号至27号共7张,其后附的原始凭证《股东投入概况》所记载的金额缺乏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收入,公司应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进行重新计算,以真实反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情况”。因此,原告认为,《股东��入概况》所确认的金额缺乏依据,不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影响公司(被告)的资产负债及收入,损害了公司(被告)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原告认为《股东投入概况》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司(被告)利益,应确认无效。其次,《股东投入概况》中的分配方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010年2月10日的三股东达成的协议《股东投入概况》中“各股东前期所分配的房屋销售资金,减除12%税金后,划归各股东所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房屋销售资金是公司的销售收入,应按会计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在年末进行会计核算,确认公司利润。《股东投入概况》中该项分配方案在没有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的情况下进行分配,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因此,股东分红应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在所余税后利润范围内进行分配。《股东投入概况》直接分配公司房屋销售资金,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股东投入概况》应确认无效。被告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没有应诉答辩。第三人曹伟群、汤镜洪陈述,一、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法院判决解散,并进入强制清算阶段,所有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诉讼均应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法院判决解散,并进入强制清算阶段,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三、《股东投入概况》是股东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四、《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11月30日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是根据原告个人意志作出的,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五、原告要求确认《股东投入概况》无效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民终395号民事判决,判决解散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强清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曹伟群、汤镜洪申请对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清远市泰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因此本案应移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梓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