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新平与关啟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平,关啟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3779号原告:韩新平,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关啟达,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韩新平诉被告关啟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新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啟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新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000元及利息(月息1.2%);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为造船几次从我处购买油漆,至2014年4月21日结算,被告尚欠我货款6000元,当时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并言明两个月内付清,若违约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按时还款。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关啟达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两证人当庭提供证言,关啟达与关伟系同一人。因无相反证据推翻证人证言,因此对于两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24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1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韩新平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诉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被告关啟达应当偿还原告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啟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新平货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关啟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