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8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27号。负责人:刘虹,行长。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468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勇,经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782291.8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1782291.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