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峰与韩旭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韩旭,刘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01号原告:张峰,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旭,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和平街。被告:刘成,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焦学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