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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峰与韩旭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韩旭,刘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01号原告:张峰,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旭,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和平街。被告:刘成,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焦学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