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20号申请人湖北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湖北襄阳城区南街*号。法定代表人付铁军,系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宋廷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