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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张文杰、冯娜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张文杰,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9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张文杰,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申请人:冯娜,女,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张文杰、冯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杰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春城房屋一套的产籍(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116.58平方米)。并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出具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文杰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春城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建筑面积:116.58平方米)一套的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