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朝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860号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049972。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朝阳,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朝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六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