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73号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瑞华,董事长。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朱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禄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