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朝先与晏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先,晏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674号原告:郭朝先,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民,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诉讼文书,收领赔偿款项。被告:晏海强,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子冬,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应诉,代为调查取证,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参加开庭,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进行上诉,申请执行,代办执行领取手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巴山西路103-104。负责人:胡胜华,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波,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先与被告晏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郭朝先承担。审 判 长 汪学军审 判 员 罗 珊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