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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安市顺吉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安市顺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敬业电机有限公司,叶长华,叶春贵,阮仙明,吴碧霞,阮智峰,梁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86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被执行人:福安市顺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叶长华。被执行人:福建敬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阮仙明。被执行人:叶长华,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叶春贵,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仙明,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碧霞,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智峰,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梁海荣,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顺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敬业电机有限公司、叶长华、叶春贵、阮仙明、吴碧霞、阮智峰、梁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499999.75元及利息及承担的44454元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