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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邵奇与毛荣成、李旭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奇,毛荣成,李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邵奇,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毛荣成,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李旭梅,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邵奇与被执行人毛荣成、李旭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毛荣成名下有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冻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