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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汪灵胜、江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灵胜,江成文,董鑫,李善忠,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54号申请人:汪灵胜,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江成文,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董鑫,女,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善忠,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铜陵县天门镇朱村。组织机构代码:56753666-6。被执行人: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本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59574945-8。申请执行人汪灵胜与被执行人江成文、董鑫、李善忠、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灵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成文、董鑫、李善忠、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成文、董鑫、李善忠、铜陵龙泉成方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成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