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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苏庆与嵊州市客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庆,嵊州市客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徐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040号原告:王苏庆,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嵊州市客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39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剡城路337号。法定代表人:裘伟平。被告:徐友军,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王苏庆与被告嵊州市客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徐友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立案。原告王苏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苏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