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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慧君与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郑桂琴、聂玉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君,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郑桂琴,聂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704号原告:张慧君,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被告:郑桂琴,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聂玉平,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张慧君诉被告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郑桂琴、聂玉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慧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付现场勘察费、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30600.00元及利息16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桂琴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提供相关资料,立即偿还张慧君垫付的6571.00元、立即偿还停车费660.00元,合计7231.00元及利息550.00元。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连带给付张慧君利息1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张慧君驾驶×××号小型轿车沿辽河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福寿宫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郑桂琴发生刮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慧君负主要责任,郑桂琴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慧君及时拨打120将郑桂琴送至医院,并垫付600.00元现场勘察费。郑桂琴住院后,张慧君先后共垫付26471.00元,其中19900.00元汇至郑桂琴所称儿媳聂玉平处,但郑桂琴拒绝在与张慧君达成赔偿协议上签字,故张慧君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张慧君系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未在事故中受伤,其驾驶的机动车未在事故中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张慧君不是适格的原告,张慧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慧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0元退回张慧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