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李文军、刘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伟,李文军,刘美玉,刘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135号原告:王志伟,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文军,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美玉,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志刚,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王志伟诉被告李文军、刘美玉、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志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12.76元,保全申请费570元,由原告承但。审判员 李文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窦志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