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李文军、刘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伟,李文军,刘美玉,刘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135号原告:王志伟,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文军,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美玉,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志刚,现住巴林左旗。原告王志伟诉被告李文军、刘美玉、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志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12.76元,保全申请费570元,由原告承但。审判员  李文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窦志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