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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翟宝岭与张福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宝岭,张福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930号原告:翟宝岭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益红,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兰。原告翟宝岭与被告张福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宝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宝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宝岭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向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