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贵明与被告魏振业、魏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业,魏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45号张贵明,男,1959年3月4日出生,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张治明,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岢岚县。系原告张贵明弟弟。委托代理人李根虎,男,山西省法制建设促进会岢岚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魏振业,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侯润连,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住岢岚县。系被告魏振业妻子。被告魏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明与被告魏振业、魏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明以自己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贵明承担。审判员 李凤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