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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广东、郑兴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东,郑兴锋,王继光,郑占勇,赵双郎,郑国兴,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33号申请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裴文魁、宋欣(实习),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郑兴锋,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王继光,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郑占勇,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赵双郎,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郑国兴,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路东,注册号:411025100002981。法定代表人赵双郎。申请人刘广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兴锋、王继光、郑占勇、赵双郎、郑国兴、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3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兴锋、王继光、郑占勇、赵双郎、郑国兴、河南百安粮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3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