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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龚小峰与郑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峰,郑博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827号原告龚小峰,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郑博文,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峰与被告郑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并执行完毕。原告龚小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小峰负担。审判员  王保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