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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恢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长华与李国荣、晏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华,李国荣,晏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1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长华。被执行人李国荣。被执行人晏伏平。申请执行人陈长华与被执行人李国荣、晏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4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6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国荣、晏伏平共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车站路鑫远名城小区A栋1509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按照分配方案分得53972.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荣、晏伏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