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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宏晶、王喜兴与赵广云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晶,王喜兴,赵广云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92号原告:王宏晶,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喜兴,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广云,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晶、王喜兴诉被告赵广云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晶、王喜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晶、王喜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晶、王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宏晶、王喜兴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娄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