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宏晶、王喜兴与赵广云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晶,王喜兴,赵广云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92号原告:王宏晶,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喜兴,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广云,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晶、王喜兴诉被告赵广云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晶、王喜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晶、王喜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晶、王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宏晶、王喜兴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娄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