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戎辉、王夏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辉,王夏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戎辉,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夏冲,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813号戎辉与王夏冲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20000元,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徐人卫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