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敏与王立光、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王立光,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376号原告:杨敏,男。被告:王立光,男。被告:杨锋,男。原告杨敏与被告王立光、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书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平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钟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