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文渊串通投标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8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文渊,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3)昭化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渊与其妻王锦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建筑面积:120.05㎡)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渊与其妻王锦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建筑面积:120.05㎡)的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王文渊与其妻王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文渊与其妻王锦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藏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