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强、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刘铁梅,张景伟,东营市天厨酿造有限公司,王营芝,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1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龙居镇龙居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925970-5。被执行人:刘铁梅,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景伟,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股东,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天厨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电厂西邻。组织机构代码76779635-8。法定代表人杨长江,经理。被执行人:王营芝,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方兰德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长江,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天厨酿造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李强与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刘铁梅、张景伟、东营市天厨酿造有限公司、王营芝、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74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天瑞恒达饲料有限公司、刘铁梅、张景伟、东营市天厨酿造有限公司、王营芝、刘长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