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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梅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生于1976年6月2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606037665,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友谊路4号3栋308室。被申请人:华荣,女,生于1962年10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210158288,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广南一路9号19栋404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梅与被执行人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荣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梅人民币12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华荣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潜江民初字第0624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