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运良、马传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良,马传中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4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良,曾用名公良,男,1968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商,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马传中,曾用名马建国,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号48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良、马传中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田、赵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运良、马传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马传中在未经十八里镇希夷新村和十八里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建房,并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被告人李运良承建。被告人李运良雇佣工人张某、晋某等人进行施工。2017年2月16日下午4时许,在施工过程中,马传中、李运良未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张某和晋某从搭建的简易吊板上摔下,张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运良、马传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传中、李运良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传中、李运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马传中在未经十八里镇希夷新村和十八里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违规建房,并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李运良承建。被告人李运良雇佣工人张某、晋某等人进行施工。2017年2月16日下午4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人马传中、李运良未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张某和晋某从搭建的简易吊板上摔下,张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运良、马传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马传中、李运良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因张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张某的近亲属表示不再追究李运良、马传中的刑事、民事责任,表示谅解。晋某因无明显外伤,且李运良、马传中已支付500元费用,表示不再追究李运良、马传中的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2、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运良、马传中负事故主要责任。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运良、马传中的基本情况。4、前科劣迹证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经查,未发现被告人李运良、马传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5、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李运良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马传中经亳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派出所电话通知,由村干部将其带至所里。6、刑事和解协议书、撤诉申请书、收条、电话记录证明:被告人马传中、李运良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因张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张某的近亲属表示不再追究李运良、马传中的刑事、民事责任。晋某因无明显外伤,且李运良、马传中已支付500元费用,表示不再追究李运良、马传中的刑事、民事责任,表示谅解。7、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马传中、李运良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8、证人晋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4点多钟,其和张某跟着李运良在给马建国家建房子,被吊板吊在一层楼半的高度,张某那头的钢绳突然掉了,其和张某都摔下来。张某摔的很重,被送到医院,后也死了。李运良没有建筑方面的资质,也没对工人进行培训,施工时没有安全措施。9、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4点多钟,其家建房的两个工人从上面摔下来。抢救过来。包工头是李运良,是其丈夫马传中雇佣的。其家建房没有审批手续,也不知道李运良是否有资质。10、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其儿子马传中家建房时,有一个工人从楼上掉下来,摔死了。马传中建房没有手续,工地没有安全措施。11、证人梁某划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其得知李运良带的人在马池子,给人家建房时,张某粉墙时从架子上摔下来了,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证人靳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4时许,其和张某马池子建房时,张某摔倒了,后就死了。包工头是李运良,他没有建筑的相关证件,工人也没有证件。13、被告人李运良供述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4时20分许,其在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带领张某、晋某等人在十八里马池子村给马建国(马传中)家盖房子时,张某、晋某在粉墙时,从架子上掉下来,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雇佣的工人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建筑资质,在施工时也没有安全措施。14、被告人马传中供述证明:2017年2月16日下午4时许,其让李运良带人给其家盖房子的过程中,有两个工人从架子上掉下来了,张某伤的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晋某伤的轻,其赔偿他500元钱。李运良没有建筑资质,工人都是李运良找的,工人也没有资质,工地上没有保护措施。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良、马传中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建房,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运良、马传中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运良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传中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