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前林与新津县裕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前林,新津县裕家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693号原告:尹前林。被告:新津县裕家购物中心。经营者:王建秋。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新津县裕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尹前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