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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建平、林宝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2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平,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宝森,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孙建平与被执行人林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城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宝森在中国工商银行栖霞支行16×××24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