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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16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伟进与被执行人顾永博、王玉、毛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进,顾永博,王玉,毛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6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伟进,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顾永博,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伟雄,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伟进与被执行人顾永博、王玉、毛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顾永博、王玉所抵押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对王玉、毛伟雄的工资予以扣留,申请执行人徐伟进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