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终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才跃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才跃,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霍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649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才跃,男,1967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727-4。法定代表人:杨中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太宇,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舒长江,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审被告:霍宏伟,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杨才跃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霍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存在的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及还款情况未予查明,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才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翀代理审判员 冯衍昭代理审判员 赵粹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