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鑫鸿纸业有限公司、李相申身份号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鑫鸿纸业有限公司,李相申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06执810号被罚款人:临海市鑫鸿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80112被罚款人:李相申身份号码:×××30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鑫鸿纸业有限公司、李相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鑫鸿纸业有限公司、李相申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临海市鑫鸿纸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李相申罚款2000元。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