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恢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顾风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顾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恢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被执行人:顾风阳,男,汉族,1946年11月17日,安徽省滁州市;伏广金,男,汉族,滁州市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与顾风阳、伏广金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顾风阳、伏广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26798.00元,剩余案款26798.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