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双信炭黑有限公与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宿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双信炭黑有限公司,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宿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94号申请人河南双信炭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宿建平,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河南双信炭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宿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宿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1139067元,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上基准利率的50%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168元、执行费16985元;被执行人宿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