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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苏连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苏连发,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人兰远胜,男瑶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罗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苏连发与兰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远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连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6000元、案件受理费240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兰远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连发没有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兰远胜住址不明。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苏连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兰远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连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兰远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连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8执2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胜贵人民陪审员  黎金聘人民陪审员  余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