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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胜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911号原告:王胜,男,1996年08月0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现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陈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王胜已预交),由原告王胜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