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龙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7966R。法定代表人:陈风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龙保忠,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龙保忠现涉及刑事犯罪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发明审判员 强 斌审判员 庄怀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