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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晓莉与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莉,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65号原告:王晓莉,女,土家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信,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莉与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莉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王晓莉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