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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敏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敏升,黄凤连,苏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19963050-0。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韦敏升,男,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黄凤连,女,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苏竹林,男,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敏升、黄凤连、苏竹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韦敏升、黄凤连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敏升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凤连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