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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0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华珍燕、李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华珍燕,李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3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500号。法定代表人:谢向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杨君,公司员工。被告:华珍燕,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李京,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华珍燕、李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 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