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2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相书与马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相书,马建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2281号之二原告:王相书,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建峰,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相书与被告马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马建峰下落不明,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信 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