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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鲁永祥与王建平、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祥,王建平,林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875号原告鲁永祥,男,汉族,1950年7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牛升伟、宋瑞,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平,男,汉族,1953年7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被告林青,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永祥诉被告王建平、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永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67元,减半收取1953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