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柳意与韦霞宁、河池市弘农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柳意,韦霞宁,河池市弘农加油站,杨正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416号原告:邓柳意,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韦霞宁,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河池市弘农加油站,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一公里处。负责人:韦霞宁。被告:杨正卓,���,1984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系被告韦霞宁之子。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系被告韦霞宁之女。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想,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系被告韦霞宁之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柳意与被告河池市弘农加油站、韦霞宁、杨正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柳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在庭外协商处理,不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柳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柳意负担。审判员 覃 路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华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