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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谭慧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谭慧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6民初593号原告: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姚建琴,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和森,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系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谭慧侃,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公司)诉被告谭慧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言慧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卢海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东合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和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慧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65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6月l日止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98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品牌“TOTO”的卫浴产品,原告于同日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卫浴产品。被告对交付的卫浴产品进行验收,并在《TOTO洁具购买收货单》上确认签收。原告交付产品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货款。2015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双方对被告欠原告货款9265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上述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谭慧侃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向法庭提出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卫浴产品,被告对交付的卫浴产品进行验收,并在《TOTO洁具购买收货单》上确认签收,应当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交货的义务,被告应履行付款的义务,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货款,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658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848元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慧侃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658元;二、驳回原告杭州东合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谭慧侃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言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海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