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广义、郭殿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义,郭殿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郭广义,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郭殿树,男,汉族,1952年6月23日出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27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殿树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