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奚某某、叶某某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某,叶某某,袁1,袁2,万某,吕某某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0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奚某某,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被告人叶某某,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辩护人时国键,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1,女,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2,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辩护人肖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某,女,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辩护人祁仁,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毅俊,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某,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江苏省南京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叶某某、袁1、袁2、万某、吕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3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六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时国键、顾鹤东、肖宇、祁仁、刘毅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起,被告人叶某某、袁1向被告人万某支付费用,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XXX号由被告人万某开设的明星图文广告店内,由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排版、设计,由被告人万某负责联系印刷厂,多次伪造各类演唱会、演出、比赛的门票空白模板。其后,被告人叶某某、袁1将上述伪造的空白模板带回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330栋1单元406室其二人暂住处,利用专业软件及打印设备,在伪造的空白模板上私自打印各类演唱会、演出、比赛的具体场次、价格信息,后将伪造的门票卖给他人牟利。被告人袁2于2016年8月起,伙同被告人叶某某、袁1共同完成上述伪造工作。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指使他人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兴北路XXX号如来大酒店228房间,将利用上述手段伪造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举办的“2016[ACLASSICTOUR学友.经典]创造永恒经典上海站”演唱会门票143张(票面价额累计人民币175,040元,以下币种同)交由被告人奚某某进行贩卖,但还未出售即被公安人员于当日查获。经鉴定,上述143张门票均系伪造。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奚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予以倒卖,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袁1、袁2、万某、吕某某共同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袁1、袁2系主犯。被告人万某、吕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某、袁2、万某、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查获的假票是其与同住的“上海小浦东”平分的。被告人叶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实质性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袁1没有参与伪造门票。辩护人时国键对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其获利较小,因奚某某的犯罪未遂143张假门票交易未果没有流入市场,没有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一贯遵纪守法,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袁1辩称其没有参与伪造门票,只是帮助叶某某拿印好的门票,但也不知真假。辩护人顾鹤东对指控被告人袁1犯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其能深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认罪态度好,没有具体伪造行为,只是实施了帮助结算行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有较严重的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袁2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实质性异议。辩护人肖宇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2犯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正当工作及收入来源,并未以伪造票据为业,帮助伪造的票据只是因为电脑操作熟练,系根据叶某某指使工作,负责编辑打印,并非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犯罪工具提供者,其去明星图文店没有学习制造假票,作用与吕某某相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刚毕业的大学生涉世未深,为亲属帮忙没有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因此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万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实质性异议。辩护人祁仁、刘毅俊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其系广告小店的老板,是为了正常做生意而放任犯罪行为,放松了警惕,心存侥幸,从伪造过程来看,复制空白门票为一个环节,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事先合谋、事后分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实质性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起,被告人叶某某、袁1向被告人万某支付费用,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XXX号由被告人万某开设的明星图文广告店内,由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排版、设计,由被告人万某负责联系印刷厂,多次伪造各类演唱会、演出、比赛的门票空白模板。其后,被告人叶某某、袁1将上述伪造的空白模板带回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330栋1单元406室其二人暂住处,利用专业软件及打印设备,在伪造的空白模板上私自打印各类演唱会、演出、比赛的具体场次、价格信息,后将伪造的门票卖给他人牟利。被告人袁2于2016年8月起,伙同被告人叶某某、袁1共同完成上述伪造行为。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指使他人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兴北路XXX号如来大酒店228房间,将利用上述手段伪造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举办的“2016[ACLASSICTOUR学友.经典]创造永恒经典上海站”演唱会门票143张(票面价额累计175,040元)交由被告人奚某某进行贩卖,但还未出售即被公安人员于当日查获。经鉴定,上述143张门票均系伪造。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袁1、袁2、万某、吕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奚某某、袁2、万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袁1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叶某某暂住处扣押了均系伪造的空白大麦演唱会门票2张、淡橙色底面的空白永乐文化演唱会门票406张、蓝色底面的空白永乐文化演唱会门票406张;在被告人袁2暂住处扣押了均系伪造的空白大麦演唱会门票761张、空白永乐票务演唱会门票164张、“永乐演艺”字样标贴8版及“艾宝利”条码碳带9卷(6卷未使用、3卷已使用)、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2台等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证人刘1的证言、辨认笔录,称:我是袁2的大学同班同寝室的同学,现在我们也一起租住在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三期320幢2301室,我帮他打包了做假票的器材包括打印机二台、空白打印票纸若干张、打印机色带若干装在一个灰色暗格花纹的大约24寸的拉杆箱并送至网吧,白板票是用来伪造全国各地各类演唱会的假票,我见过袁2打印好的李健演唱会的成品假票,我知道袁2不是票务公司工作的,他是“南京银谷财富”的销售,是签过合同的正规工作,袁2的姑父(经辨认就是被告人叶某某)和姑姑(经辨认就是被告人袁1)也参与制作打印假票的,他们来过我们住所拿袁2打印好的假票;我没参与过。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称:我通过我朋友报警举报了卖假票的叶某某和奚某某,他们房间开在中兴路上的如来酒店228房间,我当时和他们在一起,因为奚某某把倒票市场弄乱;叶某某这次带来了600张在文化中心开的张学友演唱会的门票,主要是680元、1680元、2080元,他送了我10张,票面主要是680元、2080元,我不打算卖只是不让他怀疑才收下的;昨天叶散出去约200张,房间里约有150张,另外200多张我不知道他们怎么处理的,可能也散出去了;叶某某还有个女朋友叫袁1的,叶还雇了个小姑娘专门负责为他做软件、排版、打印等一套制作假票的技术活;被查获时我们房间里共有160多张假票,其中我的10张假票是放在床头柜上。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称:2016年11月17日我听说张学友在上海连开三场演唱会,就与他人一起过来倒票,我入住在上海明韬酒店8222房间,18日下午我和一个认识的姓叶的安徽佬(经辨认就是被告人叶某某)电话联系后在上海火车站附近向他以每张25元的价格拿了6张张学友演唱会的假门票,然后我与他人一起在世博区域倒票,到了晚上六点多,我们在世博源商场处看到一中年夫妇就上前搭讪,后来我们与他们夫妻俩讨价还价最终以5,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们两张票面均为2080元的张学友演唱会假门票,钱是我拿的,后来看到警察蛮多的就离开了,19日凌晨我在住的房间里被抓获,另外4张假门票已被我扔掉。4、证人祁某某的证言,称:2016年12月12日我又到明星图文广告店实习,大概两、三天后我在店里靠门口位置看到地上堆着一叠门票模板,正面角落上印刷着“永乐票务”字样,当中区域是空白的,背面都是小字,纸张看上去跟真的演出门票蛮相似的,当时吕某某说这是票,到了上周五,有一名40多岁的女的到我们店里与万某讲了会儿话,就把这些票拿走了,那女的叫袁1,她老公叫叶某某。5、证人杨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称:我是2016年9月经人介绍到明星图文广告公司兼职的,平时一个礼拜去三天,老板娘叫万某,我看到过吕某某在电脑上制作“大麦”的标志、做过排版,也见过一次印刷厂送过来的半成品,具体什么不清楚,正面是空白的,有“大麦”标志,这些打印好的东西都是给一个姓叶的客户的,和姓叶的(经辨认就是被告人叶某某)一起的有个女的,姓袁(经辨认就是被告人袁1),有时候过来找万某;那个姓叶的男的来后,会用手机通过“闲鱼”网将演唱会之类的门票给吕某某看,然后会等着吕某某在电脑上排版制作;万某应该知道这事的,因为我见过姓叶的和姓袁的一起到店里来过,与吕某某和万某都碰过面,记得有一次为结账的事还和万某吵架了。6、证人刘某2的证言,称:我是上海执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票务管理人员,负责“永乐票务”系统在上海的出票工作以及检票工作,公安机关送过来的淡橙色底面的空白永乐文化演唱会门票406张、蓝色底面的空白有重复编号的永乐文化演唱会门票256张和蓝色底面的空白无编号的永乐文化演唱会门票164张、“永乐演艺”字样标贴8版经我单位检验都是伪造的,纸张不一样和没有热敏效应、油墨有脱落和不均匀、强光下无水印,我们公司所有的空白纸票都是由北京总公司统一发货过来,然后上海分公司再依据演出内容加印场次信息,承印单位需要有相关资质并授权委托,出票的定价和数量应该是主办方去相关部门申请,我们没有委托南京浦口的明星图文广告公司印制门票。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称:我是北京红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的项目主管,公安机关送过来的空白大麦演唱会门票763张经我单位检验是假票,依据是纸张质地不好、印刷质量欠缺、正面没有专用防伪、背面没有金属线,我们所有的空白底票都是北京发货过来的,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演出内容加印票面信息,承印方要有相关资质、我公司的委托授权,最后出票也要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我们没有委托南京浦口的明星图文广告公司印制门票。8、证人杨某2的证言,称:我是在浦东公安分局工作的,今天(2016年11月19日)中午10时许,我在值班室内接到一名匿名举报电话称本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号如来大酒店228房间内有一名叫奚某某的男子持有大量张学友演唱会的假门票,我汇报后通过系统查询,确实有一名叫奚某某的男子住在上址,且奚某某有类似的前科;后我带领社保队员赶赴上址,抓获了两名涉案人员,其中一人是奚某某一人叫唐某某,并当场查获奚某某持有的张学友演唱会门票143张、唐某某持有的门票10张;经现场清点,奚某某持有的假票分别装在四个信封内,票面价值175,040元,唐某某持有的十张门票中6张是票面金额为680元、4张票面金额为2080元,经现场询问两人均承认了其所持有的门票为假票,是准备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的,门票是他人提供的,后我们将两名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9、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某、袁2、万某、奚某某及唐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假票空白模板、成品假票等物的情况。10、上海执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2016[ACLASSICTOUR学友.经典]创造永恒经典上海站”演唱会门票及空白票纸均系伪造。11、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奚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1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到案、身份以及被告人万某的前科情况。13、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称:我是2016年11月18日从老家来上海的,住在静安区中兴北路XXX号如来大酒店228房间,第二天早上小叶打我电话联系,后上午就有一个我不认识的老头拿来了张学友演唱会的票子,小叶又打我电话说这些票有人要的他们会电话联系我的,让我等在酒店,在下午13时许民警就来了;当时和我在一起的叫唐某某,绰号“小浦东”,也是黄牛;小叶给我多少票子我没有数过,民警当着我的面清点了一下总共143张假票:一个信封里面有48张票价2080元一张的内场票(共计99,840元),一个信封里面有80张票价680元一张的票(共计54,400元),一个信封里面有6张票价680元一张的票(共计4,080元)和4张票价2080元一张的内场票(共计8,320元),一个信封里面有5张票价1680元一张的票(共计8,400元),票面总价值共计175,040元;这些票子以每张25元的价格卖出去;唐某某的10张假票不是我给的。1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称:我因为脑出血很多事都记不得了,只记得张学友的假门票是我让袁2打印的,一共100多张,在2016年11月18日左右就是张学友演唱会上海站开始时,我到了上海的一个酒店把这些假票给了奚某某让他贩卖,我和他说好我收10元一张,多出来的钱由他自己拿,我去酒店时奚某某一个人在,晚饭时一个叫“小浦东”的黄牛也在;袁1没有参与做这个事情;我暂住地查获的空白演唱会门票是人家放在我这里的。15、被告人袁2的供述,称:是我姑姑袁1提出来让我帮他们做假门票,具体由姑父叶某某指导我做,他在2016年8月份将我的电脑拿去装了一个软件,里面有演唱会和球赛门票的电子模板,他就教我用软件针对不同演唱会和球赛的门票样式修改并制作好电子门票,再用专用打印机将电子门票在广告公司制作的纸质门票模板打印出来,假票就制作好了;我记得帮他们做过几次假票,热门的一场可能做200-400张,不热门的做几十张的也有,象张学友三场演唱会很热门,我们做了大概700多张假票;我做假票后交给姑父和姑姑,他们卖给黄牛大概10-20元一张;我知道姑父和姑姑去年就在做假票了,因为姑姑打字慢,后来找了个年轻人帮着做,后来这个人不做了,他们就让我帮忙,姑姑每月给我2,000元生活费;2016年12月28日下午两点左右,我接到帮我们提供纸质假票模板的“图文广告”老板陈明星的电话,说我姑姑可能出事了,警察把他们店的人带走了,我马上打电话给同住的刘1,让他帮我把这些设备带走,后来警察到我上班的公司找到我让我把设备交出来,我就又打电话让刘1带设备到住处后交警察;这些设备和纸质假票原来是放在我姑姑住处的,张学友演唱会开好后,她说风声紧,放我住处比较安全;具体由我姑父姑姑联系“图文广告”为我们提供纸质假票模板的,现在我才知道老板娘叫万某,一般是吕某某帮我们设计排版弄假票模板的,然后他们店到印刷厂去做成纸质模板;我开始做时就知道是假票。16、被告人万某供述、辨认笔录,称:我从2006年开始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XXX号经营明星图文广告公司,2015年底到2016年12月,叶某某和他老婆袁1基本上每个月来我店里让我们制作演唱会假票;第一次是店里的员工吕某某接待的,我和吕某某说向他们要600元,吕某某按照叶某某的要求做好模板,他交了200元定金就走了,我就将他要求的模板发给印刷厂去做了,过了2-3天印刷厂送来做好的货,他没有来取,我看到是盗版票的有刀痕空白模板票;到了2016年3月份,叶某某又来店里要求做假票,我就又按他的要求做了,过了二天他就来拿空白假票并付清钱款;开始我不知道是演唱会门票,后来多做了也与他们熟悉了,袁1告诉我做的是演唱会的假门票,她也给我看过原版的门票;基本上每个月他们来订做的模板、具体数量、价格我都记在账本上,共计有26次左右30000张左右假票,收过他们15,000元左右,我大约赚了3,750元左右;最近一次是在2016年12月26日来取过盗版模板假票2000张;除了演唱会门票,我帮他们做过球赛的假票和迪士尼的假门票;袁2是袁1的侄子,在2016年夏天时由袁1介绍来我们店学习怎么制作假票模板,袁2来做过两个星期左右就走的。17、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称:我是在“图文广告”的员工,2015年年底开始做的,到2016年12月叶某某和袁1基本上每个月都来店里让我们制作演唱会的假票,还有球赛、商品礼品券以及迪士尼的假票;2015年12月的一天,他们来店里,问能不能做演唱会的门票,他们带来了一张演唱会的门票,我看要求不高的话可以做,就与老板娘万某电话联系,万某与叶某某、袁1商谈好价格后就让我做,我做好后发给印刷厂;主要是叶某某带着票过来让我做的,袁1也带来过,后袁1还介绍她侄子来店里跟我学习了一个星期,主要是学用绘图软件制作门票和抠图,叶某某好几次让我帮忙抠图发给袁2;他们第一次上门问我能不能仿制门票的时候我就觉得有问题,他们没有演出方的票务授权,我们也没有制作门票的资质,做出来的门票明显和真票的质量有差异,但是老板娘说没问题,我们就一直继续做了,老板娘万某肯定知道做的是假票;一般都是袁1来了以后在店里的账本上记下要做的票数,叶某某来的话有时是老板娘自己或者等袁1下次来补记,具体价格都是万某与叶某某、袁1来结算;印刷厂是万某联系的;最近一次是在2016年12月26日来取过盗版模板假票2000张。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予以倒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叶某某、袁1、袁2、万某、吕某某共同伪造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奚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袁1、袁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万某、吕某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某、袁2、万某、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证据,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奚某某当庭辩称查获的假票不全属于是他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奚某某到案后曾供述过其被抓获时民警当场清点了房间内143张假门票属于叶某某卖给其的及另外10张是唐某某的,且得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中有关从南京到上海将张学友演唱会的假门票100多张都给了被告人奚某某,和证人唐某某的证言中有关拿到的10张假门票是与被告人奚某某的假门票分开放的相关内容印证。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的当庭辩解没有证据佐证,不予采信。2、关于被告人叶某某、袁1当庭辩称被告人袁1没有参与伪造门票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奚某某、袁2、万某、吕某某到案后的供述以及证人刘1、唐某某、邓某某、祁某某、杨某1的证言中均有关于被告人袁1实施了向被告人吕某某提供制作假票的模板、取货、与被告人万某谈价格和结账、伙同被告人袁2制作打印假门票等行为的内容,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袁1积极参与了伪造有价票证犯罪。由此可见,被告人叶某某、袁1的当庭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不予采信。3、关于辩护人肖宇提出的被告人袁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2确实是于2016年8月起才参与被告人叶某某、袁1的伪造有价票证犯罪,但是经过其制作打印出来的是成品假票证,可以直接流向社会,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袁2的行为不符合有关从犯的法律规定,但在量刑时可以较被告人叶某某、袁1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袁1、万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1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未作过供述,当庭也一再表示其没有参与伪造假门票,被告人万某曾因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过刑。因此,被告人袁1、万某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奚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叶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袁1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袁2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万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吕某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康 英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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