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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多好、段旭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多好,段旭立,蔡智,戴子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多好,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旭立,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子程,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智,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再审申请人段多好、段旭立因与被申请人戴子程、蔡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多好、段旭立申请再审称:昆明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仅凭借款人单方提供的其向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就认定借款本金为20.5万元,断然否定申请人依法持有的合法借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退一步讲,本案借款本金为20.5万元,但该款项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3月1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二审不予认定,于法无据。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段多好、段旭立持有戴子程2014年3月11日出具的借款21万元、30万元的两张借条,而无该两笔款项实际交付戴子程的凭证,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该两笔借款未予认定,是正确的。至于戴子程向段多好、段旭立实际借到的20.5万元款项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3月11日其间的利息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段多好、段旭立自2011年8月借款20.5万元给戴子程之后,其承认先后收到过戴子程支付的利息共计13万元或者14万元,高于该20.5万元款项自2011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合计31个月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利息。因此,本案二审判决确定该20.5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并没有减少段多好、段旭立依法应获得的利息。但是,如果该案进行再审,将增加诉讼成本,影响案件的执行。综上,段多好、段旭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多好、段旭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庆娟审判员  罗天慧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保卓成 微信公众号“”